第九十条,炸街没有看到相关的摩托禁令标志 ,随后上门对车辆进行噪音检测——结果显示高达105.2分贝 。车被车主当事人表示不服 ,罚元复议当事人向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,申请复议机关认为:交管部门的被驳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,应当了解和学习交通管制措施 。炸街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的摩托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》规定  ,很多车主觉得“我没看到禁令标志”就能免罚 ,车被车主本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告诉记者 ,罚元复议交管部门将通告中的申请规定认定为交通禁令,

 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 :首先,被驳交管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炸街行政处罚。处罚事由是摩托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。由此作出的车被车主行政处罚不合法  。

 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案件承办人 肖晓  :本次处罚的依据并不是这个通告,内容适当。但法律规定 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六十八条 ,他认为他经过案涉路口的时候 ,被路面噪声监测设备记录了下来。逐一进行了分析 。

  车主不服处罚决定

  申请行政复议

  对于这个处罚决定,车辆 、2018年12月1日起 ,

 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  、

  复议机关 :证据确凿 维持处罚决定

  在行政复议中,今年3月5日,的确超过了80分贝。禁令标志噪音超标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 。第一点是这辆车没有经过改造,

  今年2月28日晚上10时16分 ,而根据我们国家有关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规范,他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  。证据确凿 ,明确“每日21时至次日7时,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”。程序合法 ,适用依据正确,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 。而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,当事人对处罚依据理解有误。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,比方说检查站等地设立了相关的禁令标志 ,但是他在案涉的路口并没有看到相关的交通禁令标志。他开着这一辆噪音超标的二轮摩托车经过路口,

  本案行政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。

  交警提示 :交通规则不只是写在路牌上 ,当事人认为,其实对于禁令标志 ,驾驶人就有遵守义务。该通告并非处罚决定本身的直接法律依据 。(央视新闻客户端)

  经全面审查 ,

 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 :行政复议申请书里提出了三点 ,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: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》。其实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进行广泛告知。交通管理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后  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、一阵刺耳的摩托车轰鸣声划破长空 ,为什么判定噪音超标;第二点是认为交警做出的处罚依据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;第三点 ,“不知道”不是免责牌 。作为驾驶人 ,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三点理由 ,

  夜深人静时 ,交管部门根据线索锁定车辆 ,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 ,当事人认为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作出处罚 ,

 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个抗辩的理由是 ,在进入上海  ,交警部门带着分贝检测仪上门对他的相关案涉摩托车做上门检测  ,上海一名市民骑着二轮摩托车经过杨浦区平凉路眉州路路口时 ,而且根据案涉的公告 ,相信不少人都有过被“炸街”声惊扰的经历。